投資移民計劃簡介
- 香港投資移民(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)於2003年10月27日推出,目的是讓那些把資金帶來香港,但不會在香港參與經營任何業務的人士到香港定居
- 投資者可從不同的獲許本地投資資產類別中選擇自己的投資項目,而無須建立或開辦任何業務
計劃內容合資格申請人士:
- 外國國民 (阿富汗、阿爾巴尼亞、古巴和朝鮮的國民除外);
- 中國籍而已取得外國永久性居民身分的人士;
- 澳門特區居民;
- 臺灣居民;
- 無國籍但已在外國取得永久性居民身分,並持有確實可以重新進入該國的文件的人士。
資格準則:
投資者必須符合以下規定:
- 已年滿18歲;
- 在提出申請前的兩年,擁有不少於港幣1000萬元的淨資產;
- 在向入境處遞交申請書前的六個月內,或在申請獲入境處原則上批准後的六個月內,把不少於港幣1000萬元投資在獲許投資資產類別(存款證投資除外,這類投資必須在申請獲入境處原則上批准後的六個月內作出);
- 在香港及其居住地沒有不良記錄;以及
- 能證明有能力支持自己及受養人的生計和提供住所,而無須依賴在香港獲許投資資產所帶來的任何收益、工作入息或公共援助。
獲許投資資產類別申請獲批准後,申請人投資不少於港幣1000萬於香港
獲許的投資項目包括:
金融資產:- 以港元交易的香港證券交易所上巿公司之股票
- 香港政府指定之債券
- 合資格的集體投資計劃 (基金)
投資項目價值變更:
倘若總投資價值降至最低限額1000萬港元以下,投資者無須投入資金於任何一個投資類別內的項目以填補差額。同時,若投資項目的價值高於原來的最低限額,投資者亦不可提取資本增益。投資者可保留由獲許金融資產所獲得的現金股息收入及利息收入,這些收入不受制於本計劃的規範。投資者可以隨意把投資轉往不同的獲許投資資產類別 (例如由股票轉為債券,或由債券轉為股票),惟他必須把出售原先資產所得的全部收益再作投資。投資者須記錄投資組合的每次轉變,以便在申請延期居留時呈交。